贛州市人民政府印發贛州市中心城區
院前急救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屬、駐市各單位:
現將《贛州市中心城區院前急救暫行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年二月十日
贛州市中心城區院前急救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院前急救管理,及時對急、危、重癥傷病員實施救治,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院前急救是指對急、危、重癥傷病員在事發現場以及轉送醫院過程中的院前緊急醫療救護。
第三條 贛州市中心城區院前急救工作由贛州市醫療急救中心實行統一受理、統一協調、統一調度、統一指揮,其它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院前急救的指揮調度工作。
第四條 院前急救按照就近、就急、就地的原則,在病情允許情況下,并結合醫療救護能力和當事人意愿,實行調度指揮。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院前急救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促進院前急救事業與社會經濟協調發展。
第六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市中心城區的院前急救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章貢區、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衛生行政部門協助做好本轄區的院前急救管理工作。市直及駐市等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院前急救工作。
第二章 網絡建設
第七條 贛州市中心城區院前急救網絡由贛州市醫療急救中心、急救站、急救接診醫院構成。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院前急救網絡建設納入區域衛生規劃,認真搞好院前急救網絡建設。
第八條 贛州市醫療急救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調度本行政區域內醫院的急救資源進行醫療急救;
(二)負責病傷員的院前救治、轉運和途中監護,合理分流危重病人;
(三)負責協調與接診醫院急診科之間的關系,建立通暢的急救綠色通道,使傷病員得到及時救治;
(四)遇突發性、重大公共事件,及時會同相關部門采取應急系統聯合行動,實施對重大傳染病、新發群眾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群死群傷等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緊急救護;
(五)負責全市各級醫療單位急救專業技術人員急救知識的培訓;
(六)承擔城鎮職工、工礦企業和群眾性急救知識及技能的培訓任務。
第九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制定急救站的設置條件和標準。市內醫療機構申請設立急救站的,需按照規定的條件、標準和程序,經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后運行。
第十條 急救站履行下列職責:
(一)服從市醫療急救中心的指揮、調度、管理,承擔急、危、重癥傷病員的急救工作;
(二)開展急救知識技能的宣傳培訓和急救醫學的科研、學術交流;
(三)制定醫療急救預案,負責急救信息資料的登記、保存、報告工作。
第十一條 從事院前急救的管理人員、醫護人員、調度員、駕駛員、擔架員,應當參加市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院前急救知識技能培訓,持證上崗。
第十二條 急救站應當按照規定配置社會醫療急救藥械、設備,并及時保養、維修和更換。
第十三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配備急救指揮車。每個急救站至少配置2部急救車。急救指揮車和救護車應當按照規定配置通訊設備、警報裝置和醫療急救標志及相應的急救設備、設施。急救車專門用于院前急救,不得隨意調用執行非急救任務。
第三章 通信保障
第十四條 120急救電話是院前急救的唯一特殊服務號碼,其它醫療機構不得擅自設立或公布“120”等其它形式的急救電話。
第十五條 贛州市院前急救通信傳輸平臺由120呼叫中心、急救指揮調度系統和GPS定位系統等計算機網絡組成。市醫療急救中心建立中心服務器和120呼叫中心,急救站建立通信網絡終端,通過允許的傳輸方式實現通信數據聯網。
第十六條 通信部門應當保障院前急救通信網絡暢通,并及時為市醫療急救中心提供所需的通信網絡技術服務。
第十七條 供電部門應當保障院前急救通信網絡的安全供電。
第四章 實施救護
第十八條 任何人發現需要急救的傷病員,應當立即向120醫療呼救專線電話呼救。
第十九條 急救站實行24小時應診和首診負責制。急救站應當保證急救車及車載設備狀況良好,保證及時出診。接到呼救后,3分鐘之內從急救站出車,急救半徑在8公里以內的,力爭在15分鐘內到達患者駐地。
第二十條 出診醫護人員實施院前急救,負責救護現場、救護途中的醫療活動,填寫院前急救病歷,并及時移交給接收傷病員的醫療機構。
第二十一條 接診醫院的醫護人員不得拒收急救站派送的病人或者相互推諉。
第二十二條 在搶救和護送中,如發現傷病員系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按照傳染病防治的法律規定予以處置。
第二十三條 市醫療急救中心的120呼救電話錄音和急救站收到的出診指令應當保存一年。
第二十四條 急救站在醫療急救工作中,對有危害社會治安行為、涉嫌違法犯罪或需要提供法律安全保護的傷病員,應當做好記錄并及時通知當地公安機關。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二十五條 接受醫療急救的急、危、重傷病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醫療急救費用和病人抬送費用。
第二十六條 對因病情需要在非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急救的病人,市醫療急救中心應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病人參保單位,醫療保險和人壽保險部門應根據市醫療急救中心的有關證明,報銷或者支付病人的醫療急救費用。
第二十七條 贛州市醫療急救中心急救車輛執行院前急救任務時,公安、交通部門應當優先放行,準予其使用平時禁止通行的道路。在贛州市轄高速路段通行時,免收贛州市醫療急救中心急救車輛的高速公路通行費。在市中心城區執行任務時不受停車位的限制并免收停車費。
第二十八條 在災害救援、特殊病人運送受阻時,可以啟動110聯動程序,開辟專用通道或者護送,保證急救通道暢通。
第二十九條 人群密集的公共場所、旅游景區、游泳場館和容易發生災害事故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專業性或者群眾性的救護組織,配置必要的急救藥械,并組織相關人員接受醫療急救技能培訓。積極探索建立應急救護志愿者制度。
第三十條 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院前急救宣傳,各機關、企、事業單位應加強職工急救知識培訓,普及災害事故的搶救、自救、互救知識。
第三十一條 市財政應當根據急救體系建設的需要安排專項經費,用于更新急救車輛和臨床檢查、診斷、搶救治療的儀器設備的配置。無法證明其身份或屬于社會救濟對象的傷病員,其急救費用按照有關規定解決。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對醫療急救專項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院前急救機構可以接受社會捐助用于急救網絡建設。
第六章 獎懲措施
第三十二條 對專職從事院前急救的工作人員,在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評先時給予優先考慮。
第三十三條 對院前急救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四條 因急救站拒絕市醫療急救中心的指揮、調度,不出診,或因接診醫院不及時搶救、拒絕收治市醫療急救中心轉送的急、危、重癥傷病員,造成病人延誤搶救診治或其他嚴重后果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追究有關人員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未經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批準,擅自開展院前急救、爭搶病人,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接診單位或個人承擔責任,并由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處理,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擅自設立或公布“120”等其它形式的急救電話的單位和個人,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整改。
第三十七條 侮辱毆打醫療急救工作人員,擾亂醫療急救工作秩序,損毀醫療急救設備或者偽造信息,惡意呼救,違反治安管理法律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